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讀寫萌發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學齡前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暨身心障礙者的讀寫萌發能力及其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全民讀寫萌發運動。
二、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者讀寫萌發相關資訊。
三、培訓讀寫萌發教育人員。
四、讀寫萌發學術研究。
五、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相關社會工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內政部兒童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由該會理事長,代表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年滿二十歲推動協會會務之個人。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者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不退回其繳納之會費。(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則無前項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十一人,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任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監事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者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或顧問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分別召開理事臨時會議或監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或個別的臨時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整,會員於每年繳納。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送理、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1年04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10147998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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